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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无效婚姻原告撤诉不准的案例剖析

www.prywk.com 2025-05-26 婚姻家庭

案例:

近日,古浪县法院依法驳回了陈某的撤诉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去他与女方的同居关系。

1998年4月,经别人介绍,古浪县横梁乡团庄村的小陈与邻村的女孩小邢相识,后来双方订了婚约,并于同年12月举行了结婚仪式,但一直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领取结婚证。一同生活后,两人感情一直还好,,小邢生育一女生。开始,小陈基本上长年在外务工。,小陈隐瞒了自己已有爱人和孩子的事实,和一块务工的小鲁谈上了恋爱,并下决心和小邢离结婚以后,和小鲁结婚。,小陈背着爸爸妈妈和小邢向法院起诉需要离婚。古浪县人民法院立案审察时发现当事人双方虽都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进行婚姻登记,遂告知小陈可以去补办登记后再起诉,小陈明确表示不予补办登记。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并依法向被告小邢送达了应诉公告书、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在已按期开庭审理本案的前两天,原告小陈来到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缘由是他目前谈的小鲁了解了他已经结婚,并有了孩子之后,坚决与他断绝了恋爱关系,而且其爸爸妈妈也坚决反对此事,所以,他不再和小邢离婚了。法官耐心地向小陈讲解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后,依法不准许他撤回起诉的请求,并依法判决解除他与小邢的同居关系。

案例剖析:

主审法官说,本案中,人民法院适用了两个方面的法律规定。一方面,认定小陈和小邢的关系为同居关系,而不是婚姻关系,即“无效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讲解》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一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需要离婚的,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推行将来,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置”。本案的男女双方于1998年12月举行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男方在起诉时经法院告知后,并未补办结婚登记。因此,本案依法“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置”。第二方面,原告小陈申请撤诉的请求不予准许。《婚姻法》讲解中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察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对依法宣告无效的婚姻,“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以上便是记者为你收拾的有关常识,相信你通过对以上案例的剖析解析已经了解在认定婚姻无效中原告是不可以撤诉的,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登陆华律网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Tags: 婚姻家庭 婚姻效力 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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