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东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粤府办[1998]7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依据《中国行政处罚法》、《民法典》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赞同,对1998年省人民政府第36号令中第十四项“关于《广东婚姻登记管理推行细节》的修改决定”第2点修改如下:2.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修改为:“婚姻当事人弄虚作假提供假证件、假材料等,骗取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婚姻登记的,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并对婚姻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广东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八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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