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无效婚姻?
新婚姻法增设了原婚姻法没规定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规范。所谓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也就是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重婚的;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4、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觉得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结婚以后尚未治愈的。
无效婚姻的解除
只须是无效的婚姻,从刚开始起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备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予以解除。
哪个可以提出解除无效婚姻?
其他人发现无效婚姻,都有权检举和揭发;
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
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
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让人骗取的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适合处置。
关于可撤销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由于胁迫当事人结婚,违反了婚姻自由和结婚完全自愿的原则。所以,法律赋予受胁迫一方撤销该婚姻的权利。但申请撤销婚姻,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法律规定以上的时间限制,既是尊重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同时也是出于维护婚姻稳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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