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的定义
所谓无效婚姻,是指婚姻绝对无效,即某些已经缔结的婚姻由于违反法定要件而不具备法律效力。世界上很多国家都规定有无效婚姻规范。所谓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婚姻即当某项婚姻关系符合法定可撤销条件时,是不是撤销,取决于有撤销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的态度。综上所述,无效婚姻规范应该包含绝对无效婚姻规范和可撤销婚姻规范,绝对无效婚姻规范与可撤销婚姻规范应该是一个并列的关系,这两个规范互相补足,使得无效婚姻规范的内容愈加丰富与完整。
无效婚姻的种类
1、重婚的。意思是,男女双方或者只有一方已经与别人办理过结婚登记或者与别人构成事实婚姻的状况下,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是无效的,相应的,即便他们办理了结婚登记也是无效的。假如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是重婚,但后来与原配偶离婚的,则在一方与原配偶离婚之后,男女之间的婚姻关系即是合法有效的,已经不再是无效婚姻。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意思是,假如男女之间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亲属关系的,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是无效的。直系血亲,指的是祖爸爸妈妈、爸爸妈妈、子女、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指的是与自己源于同一爸爸妈妈、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的状况,不论是否同辈份。即包含兄弟姐妹,不论是否同父同母;堂兄弟姐妹、姨、姑、舅表兄弟姐妹。
3、结婚以前患有医学上觉得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结婚以后尚未治愈的。意思是,只有在一方或双方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且在婚后,没治愈的,则是无效的婚姻。假如结婚时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婚后已经治愈的,则是合法的婚姻。
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意思是,男女任一方没达到法定的婚龄的状况下,他们之间的婚姻是无效的。法定的婚龄为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这里的周岁是按公历过生日计算的实足年龄。假如办理结婚登记时没达到法定的婚龄,但目前双方都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那样,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就是合法有效的。已经不再是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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