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成年人犯法如何处置?
未成年人犯法或许会从轻处置,依据《中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需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不满十八岁是一个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
2、未成年人犯法处置原则:
1、从宽处置的原则
依据《中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需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不满十八岁是一个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至于是从轻还是减轻与从轻的幅度,则依据具体案件确定。依据这一原则,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原则上不应判处法定最高刑,在具体量刑时一般应将未成年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低龄犯罪者与已满16周岁不满 18周岁的高龄犯罪者不同开来,在同一年龄段内的犯罪,在决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时,一般也要体现不同行为人年龄上的差别。只有如此,才能完整地体现和达成国内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的从宽原则。
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依据《中国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未成年人不论犯何罪均不应判处死刑。这是刚性需要,不允许有任何例外。所谓犯罪的时候是指推行犯罪行为的时候。假如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即便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也应适用本条规定。国内刑法之所以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重要原因在于: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它关系到犯罪人的生死存亡。不满18周岁的人因为未成年,还处在生理与心理发育过程中,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都还比较弱,因此,尚未达到罪行极其紧急、不堪改造的程度,故不适合适用死刑。
3、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
国内未成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中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也明确地规定:“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教育、感化、挽救原则需要司法职员在办理未成人案件中要正确处置惩罚和教育的关系。要将教育工作放在突出的地方,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职员对未成人要坚持攻心为主,象爸爸妈妈对孩子、教师对学生一样,针对其个人特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之认识到自已行为的害处性。
这一原则需要司法职员在处置未成人案件中既应该注意查清事实,又要准时对未成人进行教育和感化。教育、感化在诉讼的每个阶段都要遭到看重,要正确处置查清事实与教育、感化的关系。查清事实是正确教育的基础,事实不清,就没办法以理服人,很难针对性的拓展教育。但也不可以专注于事实本身而忽略教育和感化。教育和感化是处置未成年人案件的要紧原则。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感化应该注意挖掘犯罪发生的深层次根源,分析未成人犯罪的根本动因,对症下药,深入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使其真的认罪伏法,并能正确对待将要面临的刑事处罚和履行。
贯彻教育、感化和挽救原则并不意味着对未成年人只重教育而忽略惩罚。未成年人犯罪同样对社会导致了风险,对其依法予以处罚是正当的,也是必要的。忽略惩罚或不当的处罚很难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紧急后果,对教育、感化方针的贯彻是不利的。但这种处罚要遵循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方针,可罚可不罚的尽可能不处罚。
引使用方法条
《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