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是将忠实义务予以契约化的身份财产协议。《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将婚姻、收留、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与合同编相连接,在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缺失时,可依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参照适用”扩展了身份关系范围的法源供给,也可以加大《民法典》各编的衔接与联系。但夫妻忠诚协议怎么样参照适用,与其效力判断在学界和实务界均莫衷一是。在种类化的视角下认知夫妻忠诚协议,通过内容怎么看效,依据其内容可划分为财产性忠诚协议、人身性忠诚协议协议和混合性忠诚协议。协议中约定的财产给付条约宜定位为一种弥补精神损害的特殊性质的违约金,为对无过错方精神利益的补偿。在效力判断上,应参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判断忠诚协议的效力,参照合同编违约金调整规则对忠诚协议中的财产性条约进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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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对夫妻忠诚和婚姻稳定的考虑,现有较多的婚姻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夫妻忠诚协议是以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为核心的有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协议,是在夫妻双方在结婚以前或结婚以后达成的、需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须推行肯定行为的约定。而夫妻忠实义务,主如果指贞操义务。自2002年夫妻忠诚协议第一案,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因违反忠诚协议的男方赔偿女方违约金30万以来,日常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订立和有关诉讼也很多增加,而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存在较大分歧,对于夫妻忠诚协议中的财产给付请求权界定为违约赔偿请求权还是侵权赔偿请求权亦存在较大争议。《民法典》的颁布与实行则为这一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进路与规范基础。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