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业合同诈骗犯罪案件中,应严格区别合同诈骗与民事违约行为的界限。应该注意审察涉案企业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是不是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准确认定是不是具备诈骗故意。
案情介绍A公司作为发包人,分别与B公司、C公司签订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B公司和C公司依约分别向A公司支付60万元和1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后A公司和B公司、C公司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发生纠纷。c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A公司负责人以涉嫌合同诈骗罪进行刑事立案。
公安机关立案理由公安机关觉得,负责人在签订合同时工程项目的建设环评及规划许可均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不拥有实质履行合同的能力,故负责人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检察院监督建议负责人的辩护律师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请求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最后检察院认定公安机关的立案理由不可以成立,公告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院觉得,本案不足以认定负责人在签订合同时具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和非法占有他们财物的目的,具体缘由如下:
(1)A公司签订合同时,案涉工程项目已经有关部门审批赞同。
(2)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约定向有关部门提交项目报建手续,得到了有关部门的回话。虽然项目未能如期开工,但A公司又采取了签订补充协议、承担违约责任等弥补手段。
(3)A公司在项目中投入很多资金,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也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对于履约保证金的纠纷,B公司、C公司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1.区别刑事合同诈骗与民事合同纠纷的重点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不是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民事合同纠纷与刑事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客观上可能都具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重点的区别要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不是是非法占有他们财物。而别的人非常难知道一个人的主观想法,需要通过客观行为来判断。
最高人民检察院觉得,“重视从合同项目真实性、标的物作用与功效、有无实质履约行为、是不是有逃匿和转移资产的行为、资金去向、违约缘由等方面,综合认定是不是具备诈骗的故意,防止片面关注行为结果而忽视主观上是不是具备非法占有些目的。对于签订合同时具备部分履约能力,其后健全履约能力并积极履约的,不可以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