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陈某,男,农民,家住鄱阳县古县渡镇,农闲时帮人干点杂活以贴补家用,陈某与老婆胡某生有三个孩子,大儿子陈甲(10岁)、小儿子陈乙(7岁)、女儿陈丙(2岁)。
3日,同村的石匠程某雇请陈某做小工(程某承包了同村王某新建楼房的外墙粉刷工程),双方说好薪资天天60元,当天下午4时许,陈某站在3米多高外架上拉混泥土时不慎摔下地面,致身体多处骨折,花去医疗费12000余元,经司法鉴别为伤残八级,没有进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别。雇主程某只付了8000元医药费,其他损失拒绝赔偿,为此陈某诉讼至法院,需要程某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生活活费等,其中被扶养生活活费为2994.49元×(8+11+16)×30%÷2=12046.12元。(江西农民年生活消费支出为2994.49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被扶养生活活费的赔偿部分,存在以下几种不认可见:?
????第一种建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规定规定被扶养生活活费应依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故被扶养生活活费应依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进行确定,而本案受害人陈某只做了残疾鉴别,未做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别,而且在实质日常,七级至十级的伤残,经治逾后未必会致使劳动能力的丧失。因此,陈某应承担举证不可以的后果,故其需要赔偿被扶养生活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第二种建议:被扶养人没作为原告出目前诉讼中,单由受害人倡导被扶养生活活费于法无据,受害人不具备起诉需要给付被扶养生活活费诉讼主体资格,被扶养生活活费应由被扶养人自己倡导故陈某需要程某赔偿被扶养生活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第三种建议:本案中被扶养生活活费的赔偿部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建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以下称为讲解)规定规定:“被扶养生活活费依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故本案是被扶养人为陈某的三个子女,被扶养生活活费的赔偿年限分别为:陈甲为18-10=8年;陈乙为18-7=11年;陈丙为18-2=16年。同时,该《讲解》规定第二款还规定:“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应当负担的部分。……”另外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都有扶养子女的义务。在老公受伤时,原则上赔偿义务人仅需赔偿子女孩活费的一半。《讲解》规定第二款中还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额累计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本案中的每年的赔偿额累计最多为2994.49元×3人÷2×30%=1347.52元,没超越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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