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支付购房款系购房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房子交易合同中关于购房人因个人缘由未能办理按揭贷款时应以其他方法补足房款的约定虽系格式条约,但并不拥有无效情形,对购房人具备约束力。本案中,购房人因自己缘由未能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人民法院支持了开发商根据合同约定需要购房人支付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本案提示购房人,银行按揭贷款虽系购房人支付购房款的容易见到方法,但在选择以按揭贷款方法支付购房款时,应当充分评估自己财务和信用情况,预估房产金融政策风险,合理安排资金筹备计划,预防因自己缘由未能办理按揭贷款时陷入违约情况,防止产生非必须的法律风险。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8日,重庆某房产公司与张某、秦某签订《重庆产品房交易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张某、秦某以547821元的价格购买案涉产品房,张某、秦某于2021年3月28近日支付按揭款38万元;如因自己缘由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者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张某、秦某应在按揭银行书面公告到达之日起30日内以现金或者其他方法支付,不然应支付违约金。此后,张某、秦某支付购房首付款,但因自己缘由致使未能通过按揭银行贷款审批。张某、秦某以案涉《重庆产品房交易合同》及《补充协议》关于按揭贷款的条约系无效格式条约、其无违约行为且房价降幅较大等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购房款及违约金,重庆某房产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重庆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案涉《重庆产品房交易合同》及《补充协议》虽使用格式条约订立,但重庆某房产公司已依法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其内容没有法定无效、不合理免除或者减轻重庆某房产公司责任、排除或者不合理限制张某、秦某主要权利及加重张某、秦某责任的情形,合法有效。张某、秦某因自己缘由未能通过银行按揭贷款审批,且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以现金或者其他方法支付购房余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遂判令张某、秦某支付购房余款及违约金。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