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时常发生一些争吵,在争吵过程中,他们先动手后还击,一般不少人都会理直气壮说:“其他人先动手,我还手,应该是正当防卫。”
假如遭到他们殴打,可以选择报警、躲避,但如还手殴打了他们,导致局势扩大,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而其他人动手,后还手,一般被认定为互殴行为,斗殴双方都在积极追求非法损害他们的结果,因而根本上没有正当防卫的意图,不可以构成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
依据国内《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别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导致损害的,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它应该符合五个条件:
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需要是不法侵害;
2、需要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正当防卫所针对的、需要是不法侵害人;
4、正当防卫不可以超越肯定限度;
5、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导致损害的行为。
2、特别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打劫、强奸、绑架与其它紧急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导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依据这一规定,特别防卫权的行使,需要拥有三个条件:
1、客观上存在着紧急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首要条件条件;
2、紧急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
3、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推行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象条件。
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状况下防卫人因防卫行为至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即便导致重大损害的,仍为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应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负刑事责任。
这主如果由于行凶、杀人、打劫、强奸、绑架与其它紧急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社会及公民的害处性很紧急,而且制止这类犯罪的困难程度很大,新刑法特别这样规定,有益于鼓励公民同那些极端犯罪分子作斗争,使广大公民更有益于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互相斗殴
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备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推行了不法侵害他们的行为。是互殴各方均有对他们加害的行为,依据《中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在互相斗殴的过程中一般没有正当防卫的行为。
正当防卫误区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9种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别人推行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推行的所谓反击别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推行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需要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推行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推行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推行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他们,故意挑逗别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他们。
8、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职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能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9、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越必要限度导致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状况例外)。
所谓推行了“正当防卫”行为的当事人大多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被定罪判刑。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要紧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要紧方法,但必须要结合实质状况作出正确判断,不然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假如遇见其他人先动手打人,可做以下2点:
1、保证自己人身安全的状况下,立马报警。
2、立马跑路,躲避殴打。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