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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协议中确认的第三人债权的法律效力

www.zhaiyuwu.com 2025-05-16 婚姻家庭

????案情:张某之女王某与于某份登记结婚。在结婚以前,于某为个人上学、调动工作等向原告借款32500元。王某与于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主要内容有:第一,双方登记后没举行结婚仪式,所以没一同财产……第四,于某借张某共计45000元用,6月份前于某本人转户口、调动工作、念书等成本,与份购买摩托车等花销;除此之外于某自愿自204)5年3月份起直至份还清欠张某的借款。为索要该笔欠款张某将于某诉至人民法院,需要于某立即付清借款45000元。在诉讼中,张某向法院提交部分借条作为证据之余,还提交了其女王某与于某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作为证据,以证明被告向其数次借款的事实及借款数额。但张某提交的借条只能证明结婚以前32500元借款关系存在。于某则倡导,其为达到与张某之女王某离婚的目的,才与原告之女达成了欠原告45000元的还款协议。该协议中的欠款是对原告及其女儿的一种补偿;其还觉得,其中借款为夫妻一同债务,申请追加原告之女作为一同被告,一同偿还。

????审理结果:法院觉得,王某与于某达成的书面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证明了于某结婚以前向张某借款32500元,结婚以后向张某借款12500元的事实。但协议在未征得债权人张某的赞同就该债务的还款时间及在债务人工某与于某之间的分配数额所作的约定对张某无约束力。在时效期内,张某对王某的结婚以前借款32500元,可随时倡导权利;王某结婚以后借款12500元,应为王、于二入的一同债务,张某可向王某一人或王、于二人一同倡导权利。对于某需要追加王某为一同被告的倡导,理由不当,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欠张某的借款45000元。

????案件剖析:本案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是通过婚姻关系而确立的为第三入利益的合同关系,即为第三人设定了债权。其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是王某与于某达成的离婚协议对第三人张某的效力怎么样?笔者觉得离婚协议系夫妻二人所为的协议,其中对财产及债权、债务的分担对夫妻二入有约束力,因该协议是在债权入不知情的状况下作出,其对债务所作的分担及还款时间,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所以该协议对第三人没约束力。但,债权人在诉讼中以离婚协议中确认的债权关系及数额作为证据提交法庭,法庭不应全都认定无效。如本案,离婚协议为张某设定了权利(确定了其债权总额,且总额多于其有证据证明的总额),从保护第三人的原则看,只须第三人对该协议不提异议,该协议确认的债权关系及数额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认定有效。下面本文从三个方面予以讲解。

????1、离婚协议对第三人效力问题

????1、王某、于某达成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离婚协议有效,其中对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置对二人之间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2、该离婚协议对王、于二人有效,但二人不可以以此来对抗其他债权人。国内一直坚持婚姻关系案件(包含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的处置不允许第三人参加的原则,所以处置夫妻财产、尤其是处置对外一同债务的负担问题时,真的的债权人总是处于不知情或不可以表达自己建议的地位,这对债权人很不利。?如夫妻二人通过离婚协议将一同财产由一人享有,而将一同债务由另一入承担,恶意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所以,对夫妻一同债务,当事入未经债权人赞同而改变债的性质,约定由一人偿还或由当事人约定分担的数额或比率,如此的约定只对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对债权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3、离婚协议中于某对某些事实的承认是不是可在张某对于某的诉讼中作为对张某有利的证据,证明45000元借款关系的存在?对此,国内法律并未规定,原告在诉讼中提出此份证据材料作为书证并无问题,而且被寄亦未提出证据表明其在离婚了原告对被告删元债权的存在。实质上,此份离婚合同为混合合同,既具备婚姻法上的离婚内容,也具备民法上的设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该协议中的离婚内容对本案作出裁判所需要认定的事实基础并无用益,而对裁判具备积极意义的是合同中的设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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