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女性结婚十多年,夫妻聚少离多,一天忽然收到法院调解书,她成为老公的一同借款人,周女性并不知情。向法院提出实行异议、申请再审均未被采纳。之后向桐庐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了监督申请。经过鉴别《授权委托书》中周女性的签名是金某冒名签的,所以周女性对390余万元不承担还款责任,金某被罚款2万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有关问题的讲解》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平时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是夫妻一同债务为由倡导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一同生活、一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一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所以说,借款虽然发生在夫妻二人的婚姻存续期间,但若数额超出家庭平时生活需要,且债权人未能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一同生活、一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一同意思表示的,未必是夫妻一同债务!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