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韩国公民无配偶证明样式变更的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日前,外交部转来韩国有关部门照会,就韩国公民无配偶证明样式变更事宜知会我部。现将韩国公民婚姻情况材料变更状况公告如下:
1、自1日起,韩国户籍机关不再出具“户籍誊本”,改为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书”,当事人的婚姻情况在“婚姻关系证明书”的“婚姻事情”栏中显示,共分为未婚、离婚、丧偶和已婚四种情形,其中附件1、附件2、附件3三种形式的“婚姻关系证明书”均表明当事人现在无配偶。
2、依据《民政部关于外国人、华侨提供的无配偶证明认定问题的公告》精神,自即日起,各地可将韩国有关部门出具的,表明韩方当事人婚姻情况为“未婚”、“离婚”或“丧偶”的“婚姻关系证明书”作为无配偶证明使用。
各地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涉韩婚姻登记时,应根据本公告需要认真审察婚姻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变更涉韩结婚登记证明材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即行废止。
民政部
民办函〔200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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