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建议》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一同财产时,遵循以下原则: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公平均等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婚姻法》忽略了对原则的规范健全,缺少可操作性,给实行带来困难等等,本文就此简析了夫妻一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婚姻法》;夫妻一同财产;分割原则
D923.9
A
1671-12702-0026-01
依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建议》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一同财产时,遵循以下原则: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公平均等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婚姻法》忽略了对原则的规范健全,缺少可操作性,给实行带来困难等等,本文就夫妻一同财产分割原则做如下剖析:
公平均等原则在财产分割上表现为夫妻双方对一同财产有平等分割的权利。这是国内婚姻规范男女平等这一根本原则在离婚财产分割上的体现。事实上,家庭中夫妻双方的收入比率是有差距的,一般男方高于女方,但对夫妻一同财产的分割一般适用均等分割,隐含着保护无工作承担主要家务一方的利益,即便无工作一方没收入来源,但对他们所得到财产有一同的所有权,离婚时适用均等原则,以维护其利益。这种貌似平等的规则,在具体的推行后果总是使人感觉不公平,违背公正的理念。平等的定义不单单意味着以相同的方法对待所有些人,给不同处境的人以相同的待遇只能使不公平长期下去,而不会使之消失。保护弱者的正义观历来是法律的要紧价值理念。正义可以分为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具体到离婚财产分割规范中,实质正义是按婚姻法所确立的价值标准对夫妻双方一同财产进行权威性的公正分割,关于形式正义的经典表述是:“同样状况同样对待”或“类似状况类似处置”,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形式正义以实质正义为首要条件并为实质正义服务。而婚姻法的实质正义就是要在保护离婚自由的首要条件下,通过对离婚当事人中弱者的利益予以救济,对其所遭到的损害予以补偿,最后达成双方利益的平衡,而不止是形式上均等分割。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同的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据具体状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该原则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要紧补充,它强调男女双方享受平等分割一同财产的同时,应当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因为爸爸妈妈离异后给未成年以后的生活带来一些不利的影响,为了能使子女以后在一个较好的环境里成长,夫妻在分割财产时应依据子女的学习和生活需要,给抚养子女的一方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质需要。但这一原则怎么样操作?假如女方直接抚养子女,一般将现有些夫妻一同财产的大多数分给带有孩子的女方;假如孩子不归女方抚养,照顾女方利益会与照顾孩子利益发生冲突,“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在这样的情况下,怎么样兼顾子女和妇女的利益?“照顾”女方是由于女方在普通的状况下对家庭劳务的付出较多,但并不排除在某些状况下,男子承担家庭主要劳务,可否适用“照顾”原则?假如照顾遗漏男士配偶,是不是有性别歧视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