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援助有关期限
公安机关收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申请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在3日以内公告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别的人员帮助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有关材料。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作为辩护人或者自行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3日以内公告法律援助机构。(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7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患者,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没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发现上述情形之日起3日内,公告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参见:《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9条)
公安机关在撤销案件或者移送审察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在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决定后,人民法院在终止审理或者作出裁决后,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其他机关办理后,应当在5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送达承办律师,或者书面告知承办律师。(参见:《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21条)
2.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有关时限
没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看守所申请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看守所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公告值班律师。(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9条)
3.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有关期限辩护律师需要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在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犯罪嫌疑人,同时公告办案部门。(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3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职员的,应当向办案部门提出申请。办案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日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公告辩护律师。(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4条)
引使用方法条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