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曹女性,二人相识不久,正赶上吴先生家拆迁。为了获得更好的居住条件,吴先生匆匆的与曹女性结婚,以便将曹女性的户口签过来。二人结结婚以后发现对彼此都不是十分知道,常常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大吵起来,甚至大打出手。因为不堪忍受这段婚姻,吴先生以单位借调为借口,与曹女性分居。
分居后的吴先生在两年前的一次聚会上见到了马小姐。经过几次接触后,吴先生发现马小姐不但兰心蕙质,还十分的善解人意,正是自己寻觅多年的终身伴侣,顿时生出了一股仰慕之情,决定与其进一步接触。双方感情进步的非常顺利,过着只羡鸳鸯不羡仙的幸福生活,这让吴先生几乎忘记了曹女性的存在。
今年春季,已经与吴先生分居多年的曹女性,听说了吴先生在外地与另一女子同居的事情,感到愤怒不已。但一思及二人已经分居多年,结婚时又没什么感情基础,也就日渐的平息了怒火,升起了想要离婚的念头。于是,当晚曹女性回家对妈妈说出了这个想法。曹-母觉得,离婚可以,可是曹女性的年龄已经不小了,应该拥有一套是我们的住房。对此,曹女性表示同意。可是以她对吴先生的认知,他肯定不会将房屋让给她。为了保住房屋,曹女性动起了脑筋。
她通过多方打听,了解了吴先生在外地的住址,悄悄的来到了吴先生居住的城市。拍下了很多吴先生与马小姐相处的照片。随后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依据曹女性提供的有关证据,法院批准了他们的离婚请求。并将房地产判给了曹女性,而曹女性要向吴先生支付肯定的差额。接到判决书的吴先生感到十分的莫名其妙,他与马小姐相识肯定是在分居满两年后。在他的记忆中,分居满两年不就证明婚姻无效了吗?为何还要以婚外恋为理由,判他给予曹女性补偿呢?
律师建议
分居满两年是法院批准离婚的条件之一,并非说只须分居满两年之后就自动离婚。吴先生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是不对的。除此之外,在正式办理离婚登记前,一方有跟别人同居的事实的,要对无过错方承担肯定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需要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
推行家庭暴力或虐待、丢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文书推荐:离婚协议书范本有子女有财产??离结婚以后子女抚养协议书??最新版离婚协议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标准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