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的处置
案件简述:未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一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需要离婚的,应当不同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推行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置。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推行将来,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置。李某与王某二人经人介绍认识后,因为关系非常处得来,二人在一块以夫妻名义一同生活了几年。现王某移情别恋。为此李某觉得自己是事实婚姻。该情形不是事实婚姻,为同居关系,并不受法律保护。
那样,怎么样界定“同居生活”和“事实婚姻”呢?对此,不少人都存在着肯定的误区。有些人觉得,目前法律否认事实婚姻,只须没办理登记的婚姻都不受法律保护。“未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一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需要离婚的,应当不同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推行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置。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推行将来,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置”。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是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的,即需要是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一同生活的男女,按事实婚姻对待。而1994年2月1日将来以夫妻名义一同生活的男女,既使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办理结婚登记的的,一律认定为同居关系。那样,对于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怎么样办理离婚手续呢?第一种是:由男女双方到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然后再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登记。第二种是: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对于那些存在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需要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是“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假如当事人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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