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合处置时,发给离婚证。”假如夫妻双方对于解除一同的婚姻关系表示了一致的建议,而且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也已经达成共识时,可以通过登记离婚的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离婚登记程序可分为申请、审察和登记三个阶段:
申请离婚:
自愿离婚的双方,在达成离婚、抚养子女和处置财产的协议后,需要亲自到双方或者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的申请。申请人应筹备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并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需要填写离婚申请书。
审察核实:
协议离婚虽然是夫妻双方对于离婚达成了一致的建议,并以自愿的形式提出的离婚申请,但并不意味这一申请势必符合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婚姻法》第31条规定,登记离婚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离婚确实出于双方的自愿;二是对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置已做出了适合的安排和处置。
登记离婚:
在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审察核实,证明双方离婚确实出于自愿,对于子女和财产的问题也已经做了适合的处置之后,登记管理机关就能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件》的规定,准予离婚登记,收回双方的结婚证,发给双方离婚证。至此,双方原有些婚姻关系正式解除,即意味着基于婚姻而形成的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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