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伪证罪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即证人、鉴别人、记录人、翻译人,共四种人。
证人是指了解案件全部或者部分真实状况,以我们的证言作为证据的人。鉴别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指派或聘请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断的具备专门常识的职员。记录人是指在侦查、审察起诉、审判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与每个环节的诉讼活动进行记录的人。在实践中,记录人一般由侦查员、书记员担任。翻译人是指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指派或聘请,在刑事侦查、审察起诉、审判活动中担任外国语言文字或者本国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工作的人。
这四种人在刑事诉讼中具备特定的义务,是不是可以如实提供证言、鉴别、记录、翻译,对案件处置正确与否具备要紧的关系,因此,法律规定这四种人提供伪证的,依法追究伪证罪的刑事责任。
拓展说明:
对于鉴别人、记录人、翻译人工作不负责任,疏忽大意,或者业务水平有限而提供不正确的鉴别、记录、翻译的;与因为对于案件真实状况一知半解,认识不准确,或者道听途说而传说作证,从而提供了不真实证明的,因不拥有伪证的主观故意,不构成伪证罪。对于虽有伪证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风险不大的,不应认定为犯罪。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节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