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与结婚以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一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一同所有。约定应当使用书面形式。没约定或约定不清楚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一同所有:薪资、资金;生产、经营的收益;常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一同所有些财产。夫妻对一同所有些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结婚以前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生活活补助费等成本;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可见,国内《婚姻法》原则上规定夫妻各方结婚以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同时又允许夫妻双方书面约定结婚以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