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业资料章具备特定的作用,一般用于开工报告、设计图纸、会审记录等有关项目的资料上。用内业资料章对外签订合同之时,该合同效力须结合盖章之人是不是有代理权限、是不是构成表见代理及合同履行状况、买卖习惯等原因进行判断。实践中,有的公司为防止内业资料章被滥用引起非必须的纠纷,会在内业资料章上备注“签订经济合同无效”,即以声明方法表明该内业资料章对外不具备签订经济合同的效力。
在此情形下,如不审察盖章人的权限就签订合同,将可能致使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拘束力。因建筑市场不规范,在实践中,很多存在承包人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等情形。分包人或转包人在发包人或承包人未授权的状况下,总是以个人名义、项目部名义或以项目部资料章的形式对外签订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对于诉讼主体、责任承担主体及合同效力等问题争议较大。因此,当事人(实质施工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认真审察合同的相他们是不是有权代表承包人签订合同,特别是合同上盖有内业资料章上备注“签订经济合同无效”的情形。在一般情况下,内业资料章在未经过施工单位明确授权时,只可以用于单位内部的技术资料管理或报审施薪资料等,并不可以起到设立、变更、消灭债权债务的效力。资料章上明确备注“签订经济合同无效”,即表示不可以用于对外签订合同,不可以反映施工单位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如不审察盖章人的权限就签订合同,容易致使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对施工单位发生法律拘束力,导致合同相对人没办法依据合同倡导权利,实质施工人亦没办法参照合同约定请求支持工程价款。
因此,实质施工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审察盖章人的身份与印章的作用,防止自己权益遭到损害。
:福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9-2021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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