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21 年年底以来,高某某借助在中国移动某营业厅为顾客办理业务的便利条件,未经顾客允许,将办理业务过程中获得的电话号码,通过微信拉新任务群,以每一个3月至5元的不等的价格供应给别人,供别人用于在京东、抖音短视频等互联网平台注册新账号。完成注册后,高某某通过微信根据完成注册的电话号码数获得佣金。经查明,高某某向别人供应顾客电话号码近400个,非法获利近3000元。
2022年5月19日,高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某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案件侦查终结后,某某县公安局以被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2年9月2日向某某县检察院移送起诉。
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别人供应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紧急,其行为触有《中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了解,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吴某委托后提供辩护服务,在审察起诉阶段提出法律建议,某某县检察院最后对高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2、案涉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别人供应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紧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紧急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供应或者提供给别人的,根据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办法非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根据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3、有关解释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意思: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法记录的可以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辨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状况的各种信息,包含名字、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法、住址、账号密码、财产情况、行踪轨迹等。
(二)、“情节紧急”、“情节特别紧急”怎么样认定?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五条之规定:非法获得、供应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紧急”:
(1)供应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别人用于犯罪的;
(2)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别人借助公民个人信息推行犯罪,向其供应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得、供应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4)非法获得、供应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买卖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5)非法获得、供应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6)数目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率合计达到有关数目标准的;
(7)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8)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供应或者提供给别人,数目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9)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得、供应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10)其他情节紧急的情形。
2、推行前款规定的行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紧急”:
(1)导致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紧急后果的;
(2)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干扰的;
(3)数目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紧急的情形。
3、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紧急”:
(1)借助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2)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3)其他情节紧急的情形。
推行前款规定的行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供应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讲解第五条的规定。
引使用方法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