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种状况的涉外离婚起诉法院管辖
对不在中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同的,由原告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内结结婚以后,定居海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需要人民法院处置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在海外结婚,并定居海外的华侨,这种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为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需要人民法院处置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海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海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海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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