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由权说
不少学者觉得婚姻自主权的性质是一种自由权,将它概括在自由权的范围内,不少的人也就将婚姻自主权等同于婚姻自由权。
自由第一就是不受别人的干预和限制,即所谓“免于……的自由”。第二,自由就是自己依靠自己,自己决定自己,即“从事……的自由”。即,自由就是在认识势必性和自愿选择的基础之上的行动自由,可以将之理解为一种权利范畴的客观存在。而所谓的“自主”,就是自己做主,体现的是一种主观上的能动。自由本身更多是用来指称一种人的状况,它本身就是一种基本的人权。那样自由权说就等于说婚姻自主权是一种自由。把自由作为婚姻自主权的性质,只不过承认了婚姻自主权是一种权利,而自由本身是一个非常宽泛的定义,婚姻自主权事实上是是自由权中的一种,将婚姻自主权等同于自由权的说法,并没非常不错地表述婚姻自主权的本质特征,因而不利于研究与实践的进一步展开。
由此也可以得知,婚姻自主权也不等同于婚姻自由权。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规范的要紧基石,是国内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则。《中国宪法》第49条指出:“禁止破坏婚姻自由”。《中国民法通则》第103条则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交易、包办婚姻和其他干预婚姻自由的行为。”这是民法对婚姻自主权的规定。
客观上来讲,婚姻自由权的范围要大于婚姻自主权。婚姻自主权需要是在双方真实的合意基础上的婚姻自主权,不然就不可以体现婚姻自由的真的内涵。在日常,因为很多缘由,结婚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的行使并不都是出于真实的合意,如欺诈性协议离婚,回避法律的追诉。所以婚姻自主权是以民法的规范予以规制并以双方真实合意作保障。婚姻自由却一直以一方的自主权的行使来体现,不似婚姻自主权需双方的真实合意。这一点在离婚自由中的无过错主义原则即是无合意的离婚自由的表现。在这个范围上来讲,婚姻自主权是被包涵于婚姻自由权的范围之内的,因此将婚姻自主权独立于婚姻自由权来研究,才可以更突出婚姻自主权的价值。
2、身份权说
倡导身份权说的学者觉得,婚姻自主权是一种基本的身份权。依据婚姻自主权,国内公民有权依法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并不受他们的强迫或别人的干预。所谓的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为客体而享有些维护肯定社会关系的权利。由此可以得知,身份权是基于身份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即需要先有身份的存在,才可能有身份权的产生。所谓身份,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的家庭和亲属团体中所享有些地位或者资格。比如相对于身份权里的亲权,需要有爸爸妈妈与子女这一身份的存在为首要条件,而相对于配偶权,需要要有夫妻关系的存在为首要条件。两者之间有着先后的首要条件与结果之关联。非常明显婚姻自主权的存在并无需主体具备有关的身份的存在,婚姻自主权的存在无需这一特定的首要条件为条件,它是直接被规定于法律的一种原生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