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缺陷履行
缺陷履行在中国立法中称为“水平不符合约定”。缺陷履行是不完全履行的一种形态。与不可以履行、迟延履行、拒绝履行相比,缺陷履行虽然履行不完全,但尚有可觉得履行的行为,而不可以履行、迟延履行、拒绝履行则是无履行的消极状况。不完全履行还有一种特殊的状况叫作加害给付,所谓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缺陷且因其缺陷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加害给付和缺陷履行有一些差异。举例来讲,假如交易合同的标的是一头牛,你出货的是一头病牛,这头病牛当然是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这种履行就叫作缺陷履行,假如这头牛买回去将来病去世了,你就应该赔偿,这个时候就是缺陷履行的损害赔偿,是赔偿病死的牛的价值。但假如因为这头牛有传染病,买回去将来传染给了买受人家其他的牛,导致其他的牛也有生病、病死的,这种情形下,导致了其他财产的损失,这就叫作加害给付。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可以确定的,受损害方依据标的的性质与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他们承担维修、重作、更换、退货、降低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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