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贵动物”是指国内特产的珍贵稀少动物与虽然不是国内特产,但在世界上已被列为珍贵濒危类型的野生动物。珍贵动物的“制品”,是指珍贵野生动物的皮、毛、骨等制成品。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出口列入经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公布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1、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未经批准擅自出口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拓展说明: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紧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节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