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游戏也能挣大钱?日前,上海法院审结了一块涉新型互联网赌博案件。玩家可通过APP购票参加手机游戏比赛,名列前茅的玩家即可瓜分“奖金池”。这到底是电竞比赛还是互联网赌博?组织者又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案情回顾
李某某经营了一家用电器竞公司,2020年公司开发上线了一款网络游戏APP,该APP可在线组队,组织玩家购买门票参加“王者荣耀”“和平精英”手机游戏比赛。APP从门票中“抽头”,并设置提现功能。比赛结束后,玩家可依据排名从APP内提现。
2021年,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将该APP取缔。截至案发,该APP赌资数额达200余万元。公诉机关觉得,李某某及其公司职员、合伙股东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以电子竞技为载体,借助APP设置规则、提供平台,控制管理聚赌的职员;另设独立的支付结算平台,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互联网赌博,抽头渔利。虽有别于传统开设赌场,但其实质是融合了传统赌场特点和热点电竞赛事的新型犯罪手法,依法应予刑事处罚。
最后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对李某某等十余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万元至六万元不等。
法官心语
沈衡之 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伴随互联网科技的进步,犯罪行为也渐渐“线上化”。开设互联网赌博犯罪从容易见到的“结果竞猜”模式,进步到参赌者“下场亲博”,其犯罪手法日趋隐蔽,经营管理模式更加多样,这对电竞喜好者及从业者而言是不小的风险隐患,需引起足够看重。
1、明晰“电竞”与“赌博”的界限
赌博是指就偶然的输赢以财物进行赌事或者博戏的行为,可分为赌事和博戏两种。赌事是指胜败完全取决于偶然原因的状况;博戏是指胜败部分取决于偶然原因、部分取决于当事人的能力的状况。
电子竞技正是一种玩家在随机匹配的基础上,通过游戏技能和游戏方案的较量来争夺胜利的活动,是一种典型的“博”。电子竞技本身是一种体育运动,但其比赛结果一旦与财物的输赢相挂钩,则拥有了赌博的特点,赌博参与者将会遭到拘留的行政处罚,而赌博组织者将遭到刑事法律的制裁。
2、参与电竞赌博的风险
电竞赌博存在很多风险,电竞玩家要提升警惕,增强反赌意识,注意自我保护,谨慎防范上当被骗。
1. 非法赌博平台
伴随电竞行业火热的进步势头,非法博彩平台总是以各大热点电竞赛事来开设赌局,搭建独立的支付结算平台,通过对赛事竞猜、竞技排名等方法,来吸引观众和玩家参与赌博。此类行为不只违法,还可能涉及欺诈,致使参与者面临财产损失和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2. 虚拟物品赌博
在一些电竞游戏中,玩家可以通过购买虚拟物品(如武器、装备、外观等)来提高游戏角色的能力或美观性。在某些违规游戏中,通过让玩家购买虚拟游戏币后,再在游戏中对某种有价值的虚拟物品进行赌博,以此来维持用户粘度。这种模式不只会导致玩家对赌博产生依靠,还会在追求特定虚拟物品过程中损失很多钱财。
3、电竞赌博怎么样防范
电子竞技对青年特别是未成年人具备强烈的吸引力。假如青少年参与到电竞赌博当中,不只或许会触犯法律,更会对其心理和社交进步产生负面影响。更好防范电竞赌博,需要电竞行业、监管机构等的一同努力,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 电竞行业从业职员及参与者的综合素养、法律意识有待提升,保障电竞产业的健康进步。
2. 监管机构应加大对电竞赛事的合规监管,协同电竞比赛的运营方、组织者拟定电竞反赌博的有关防范手段。
3. 对电竞玩家和电竞参赛者提供心理健康方面的支持有待加大,电竞游戏公司应付玩游戏上瘾和电竞涉赌风险进行必要的提示。
4. 有关普法机构应加大新型互联网赌博的普法教育,提升电竞玩家对新型赌博犯罪的辨别能力,打造反赌禁赌的社会环境。
代表点评
郭长洪 上海普陀区人大代表,普陀区人大法制委、监司委副主任委员
电子竞技作为一种竞技性质的娱乐活动,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飞速进步,吸引了很多的观众和玩家。然而,伴随电子竞技的普及,电竞涉赌也渐渐成为一个引人关注的问题。
本案判决不止是对涉案当事人的有力警示,也为电子竞技参与者树立了正确的行为准则,凸显了司法机关对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坚定决心。同时,本案也反映出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对法律监管的挑战,司法机关需紧跟年代节奏,有效应付新型违法犯罪行为。在本案判决的基础上,大家应继续加大对互联网娱乐平台的监管,引导玩家认识到赌博的风险与风险,鼓励青少年和社会大众通过积极的方法参与电子竞技,一同塑造积极、充满活力的电竞文化。
法条链接
《中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紧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互联网赌博犯罪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建议》
1、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借助网络、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打造赌博网站并同意投注的;
(二)打造赌博网站并提供给别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同意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收益分成的。
推行前款规定的行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紧急”: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打造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别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收益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同意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互联网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紧急的情形。
引使用方法条
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