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四章社会保护
第五章互联网保护
第六章政府保护
第七章司法保护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方位进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年代新人,依据宪法,拟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存活权、进步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情况、身心健康情况等遭到歧视。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益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置涉及未成年人事情,应当符合下列需要:
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尊重未成年每人格尊严;
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进步的规律和特征;
听取未成年人的建议;
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科学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劳动教育,加大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点社会主义的教育,培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与其他成年人的一同责任。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
国家采取手段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规划,有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打造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省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参考当地实质状况确定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
第十条共产主义年轻人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年轻人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与别的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帮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员工,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遭到侵害、疑似遭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准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合方法将处置结果告知有关单位和职员。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科学研究,建设有关学科、设置有关专业,加大人才培养。
第十三条国家打造完善未成年人统计调查规范,拓展未成年人健康、受教育等情况的统计、调查和剖析,发布未成年人保护的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国家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常识,同意家庭教育指导,创造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一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帮助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情况和情感需要;
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省,培养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升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同意并完成义务教育;
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训练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依法代理未成年人推行民事法律行为;
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好的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推行以下行为:
虐待、丢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推行家庭暴力;
放纵、教唆或者借助未成年人推行违法犯罪行为;
放纵、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同意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放纵、唆使未成年人抽烟、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别人;
放纵或者迫使应当同意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放纵未成年人沉迷互联网,接触风险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互联网信息等;
放纵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合、夜店、网络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等不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场合;
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借助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第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准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手段,预防未成年人遭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升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防止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商进步情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建议,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
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遭到侵害、疑似遭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遭到侵犯的,应当准时知道状况并采取保护手段;状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使未满八周岁或者因为身体、心理缘由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况,或者将它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紧急传染成人两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合的职员临时照护。
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第二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缘由在肯定期限内不可以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备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能委托别人代为照护。
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情况、身心健康情况、与未成年生活活情感上的联系等状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建议。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被委托人:
曾推行性侵害、虐待、丢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
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
其他不适合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准时将委托照护状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婴幼儿园和实质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加大和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婴幼儿园的交流;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知道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状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
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到被委托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婴幼儿园等关于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的公告后,应当准时采取干涉手段。
第二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置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建议。不能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法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离结婚以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根据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法,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状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让人民法院依法暂停探望权的除外。
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全方位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推行素质教育,提升教育水平,重视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革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方位进步。
学校应当打造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规范,完善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好行为习惯。
第二十六条婴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遵循婴幼儿身心发展趋势,推行启蒙教育,促进婴幼儿在体质、智商、品德等方面和谐进步。
第二十七条学校、婴幼儿园的教员工工应当尊重未成年每人格尊严,不能对未成年人推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能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应当对尚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准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当关心、爱惜未成年学生,不能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力等状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
学校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打造留守未成年学生、困境未成年学生的信息档案,拓展关爱帮扶工作。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依据未成年学生身心进步特征,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平时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帮助未成年学生学会必要的劳动常识和技能,培养好的劳动习惯。
第三十二条学校、婴幼儿园应当拓展勤俭节省、反对浪费、珍惜粮食、文明饮食等宣传教育活动,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浪费可耻、节省为荣的意识,培养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习惯。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互合适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训练的时间。
学校不能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婴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能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第三十四条学校、婴幼儿园应当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帮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在校、在园未成年人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校、婴幼儿园应当打造安全管理规范,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健全安保设施、配备安保职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学校、婴幼儿园不能在危及未成年每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合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婴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预防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第三十六条用校车的学校、婴幼儿园应当打造完善校车安全管理规范,配备安全管理职员,按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对校车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向未成年人解说校车安全乘坐常识,培养未成年人校车安全事故应对处置技能。
第三十七条学校、婴幼儿园应当依据需要,拟定应付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料之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按期进行必要的演练。
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婴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置,准时公告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学校、婴幼儿园不能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不能向未成年人及其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营销推广或者需要其购买指定的产品和服务。
学校、婴幼儿园不能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打造学生欺凌防控工作规范,对教员工工、学生等拓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公告推行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置;对有关未成年学生准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有关未成年学生的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推行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依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大管教。对紧急的欺凌行为,学校不能隐瞒,应当准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第四十条学校、婴幼儿园应当打造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规范。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婴幼儿园不能隐瞒,应当准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学校、婴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拓展合适其年龄的性爱文化,提升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婴幼儿园应当准时采取有关的保护手段。
第四十一条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推广托管机构等应当参照本章有关规定,依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成长特征和规律,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四章社会保护
第四十二条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惜未成年人的好风尚。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与其他组织和个人,拓展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
第四十三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帮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打造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帮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未成年人委托照护状况,发现被委托人缺少照护能力、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等状况,应当准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帮助、督促被委托人履行照护职责。
第四十四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网络上网服务场合与影剧院、体育会所、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场合,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打折开放。
国家鼓励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等公共场馆开设未成年人专场,为未成年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国家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部队等开发自己教育资源,设立未成年人开放日,为未成年人主题教育、社会实践、职业体验等提供支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类社会组织对未成年人拓展科学普及活动。
第四十五条城市公共交通与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等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推行免费或者打折票价。
第四十六条国家鼓励大型公共场合、公共交通工具、旅游景区景点等设置母婴室、婴儿护理台与便捷婴幼儿用的坐便器、洗手台等卫生设施,为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第四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违反有关规定,限制未成年人应当享有些照顾或者打折。
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创作、出版、制作和传播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互联网信息等。
第四十九条大众媒体应当加大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大众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能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风险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互联网信息等。
第五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互联网信息,包括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应当以显著方法作出提示。
第五十二条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互联网信息。
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风险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能在学校、婴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商业广告;不能借助校服、教程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第五十四条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留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推行性侵害、性骚扰。
禁止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禁止胁迫、诱骗、借助未成年人乞讨。
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施、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准则,不能风险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上述商品的生产者应当在显著地方标明需要注意的地方,未标明需要注意的地方的不能销售。
第五十六条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合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指标,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手段。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应当按期进行维护,在显著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标明适龄范围和需要注意的地方;必要时应当安排专门职员看管。
大型的商场、超市、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游乐场、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景点等场合运营单位应当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场合运营单位接到求助后,应当立即启动安全警报系统,组织职员进行搜寻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共场合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五十七条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一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法、入住职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状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准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五十八条学校、婴幼儿园周围不能设置营业性娱乐场合、夜店、网络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等不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场合。营业性歌舞娱乐场合、夜店、网络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等不适合未成年人活动场合的经营者,不能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合设置的电子游戏设施,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能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地方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很难判明是不是是未成年人的,应当需要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五十九条学校、婴幼儿园周围不能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地方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很难判明是不是是未成年人的,应当需要其出示身份证件。
其他人不能在学校、婴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合抽烟、饮酒。
第六十条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紧急伤害的器具等物品。经营者很难判明购买者是不是是未成年人的,应当需要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六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性娱乐场合、夜店、网络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等不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场合不能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实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手段等方面的规定,不能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风险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组织未成年人进行风险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经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赞同,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活动组织方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员工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看面试者是不是具备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备前述行为记录的,不能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按期对员工是不是具备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看。通过查看或者其他方法发现其员工具备上述行为的,应当准时解聘。
第六十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邮件或者其他互联网通讯内容。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邮件或者其他互联网通讯内容:
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
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
紧急状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第五章互联网保护
第六十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大未成年人互联网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升未成年人的互联网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用互联网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互联网空间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互联网内容的创作与传播,鼓励和支持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合适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特征的互联网技术、商品、服务的研发、生产和用。
第六十六条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借助互联网从事风险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互联网环境。
第六十七条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保护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需要,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互联网信息的类型、范围和判断标准。
第六十八条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网信等部门应当按期拓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互联网的宣传教育,监督互联网商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互联网的义务,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互合适合,采取科学、适当的方法对未成年人沉迷互联网进行预防和干涉。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法对未成年人沉迷互联网进行干涉。
第六十九条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合为未成年人提供的网络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手段。
智能终端商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在商品上安装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软件,或者以显著方法告知用户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软件的安装途径和办法。
第七十条学校应当合理用互联网拓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能将手机等智能终端商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互联网的,应当准时告知其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一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第七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升互联网素养,规范自己用互联网的行为,加大对未成年人用互联网行为的引导和监督。
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在智能终端商品上安装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软件、选择合适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法,防止未成年人接触风险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互联网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用互联网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互联网。
第七十二条信息处置者通过互联网处置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置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赞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成年人、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需要信息处置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置者应当准时采取手段予以更正、删除,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互联网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准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手段。
第七十四条互联网商品和服务提供者不能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商品和服务。
网游、互联网直播、互联网音视频、互联网社交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互联网商品和服务,不能插入网游链接,不能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第七十五条网游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
国家打造统一的未成年人网游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游服务提供者应当需要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游。
网游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商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手段,不能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合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网游服务提供者不能在每天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游服务。
第七十六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不能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赞同。
第七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通过互联网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推行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互联网欺凌行为。
遭受互联网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公告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手段。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接到公告后,应当准时采取必要的手段制止互联网欺凌行为,预防信息扩散。
第七十八条互联网商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打造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和举报途径,公开投诉、举报方法等信息,准时受理并处置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诉、举报。
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互联网商品、服务含有风险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有权向互联网商品和服务提供者或者网信、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
第八十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且未作显著提示的,应当作出提示或者公告用户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能传输有关信息。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风险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有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手段,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借助其互联网服务对未成年人推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该用户提供互联网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六章政府保护
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有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职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职员,准时办理未成年人有关事务;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八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拓展家庭教育常识宣传,鼓励和支持有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拓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八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手段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同意义务教育。
对尚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它送入学校同意义务教育。
第八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进步托育、学前教育事业,办好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园,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兴办母婴室、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养和培训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园的保教职员,提升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八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进步职业教育,保障未成年人同意职业教育或者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未成年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第八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具备同意普通教育能力、能适应校园生活的残疾未成年人就近在普通学校、婴幼儿园同意教育;保障不具备同意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未成年人在特殊教育学校、婴幼儿园同意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特殊教育学校、婴幼儿园的办学、办园条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婴幼儿园。
第八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校园安全,监督、指导学校、婴幼儿园等单位落实校园安全责任,打造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协调机制。
第八十八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校园周围的治安和交通秩序,设置监控设施和交通安全设施,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打造和改变合适未成年人的活动场合和设施,支持公益性未成年人活动场合和设施的建设和运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合适未成年人的活动场合和设施,并加大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手段,鼓励和支持学校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打折开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手段,预防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破坏学校、婴幼儿园、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未成年人活动场合的场地、房子和设施。
第九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卫生保健服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的疫苗预防接种进行规范,防治未成年人容易见到病、多发病,加大传染病防治和监督管理,做好伤害预防和干涉,指导和监督学校、婴幼儿园、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拓展卫生保健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大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打造未成年人心理疾病的早期发现和准时干涉机制。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做好未成年人心理治疗、心理危机干涉与精神障碍早期辨别和诊断治疗等工作。
第九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困境未成年人推行分类保障,采取手段满足其生活、教育、安全、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的基本需要。
第九十二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
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
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别的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因自己客观缘由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可以履行监护职责,致使未成年人监护缺失;
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致使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况;
监护人教唆、借助未成年人推行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
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紧急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三条对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法进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容、抚养。
临时监护期间,经民政部门评估,监护人重新拥有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民政部门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抚养。
第九十四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
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
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别的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别的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民政部门进行收留评估后,可以依法将它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收留。收留关系成立后,民政部门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终止。
第九十六条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或者长期监护职责的,财政、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依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收容、抚养由民政部门监护的未成年人。
第九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准时受理、转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建设未成年人保护服务平台、服务热线、服务站点,提供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咨询、帮助。
第九十八条国家打造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职员信息查看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在线查询服务。
第九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引导和规范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拓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为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康复救助、监护及收留评估等提供专业服务。
第七章司法保护
第一百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一百零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职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职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熟知未成年人身心特征。专门机构或者专门职员中,应当有女人员工。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上述机构和职员实行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适应的评价考核标准。
第一百零二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征和健康成长的需要,用未成年人可以理解的语言和表达方法,听取未成年人的建议。
第一百零三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与其他组织和个人不能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名字、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与其他可能辨别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
第一百零四条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知未成年人身心特征的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协会应当对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进行指导和培训。
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依法进行监督。
第一百零六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有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依据双方具体状况,根据最有益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置。
第一百零八条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紧急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有关职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成本。
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抚养、收留、监护、探望等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社会组织对未成年人的有关状况进行社会调查。
第一百一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依法公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成年亲属、所在学校的代表等适合成年人到场,并采取适合方法,在适合场合进行,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需要出庭的,应当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方法和心理干涉等保护手段。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合适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推行必要的心理干涉、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手段。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手段,尽可能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人的,应当由女人员工进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能歧视。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书面回复。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实质,依据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特征,拓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第一百一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干涉、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等工作。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导致紧急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紧急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准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同意家庭教育指导。
第一百一十九条学校、婴幼儿园、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其教员工工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紧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打折待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时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时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紧急的,责令中止有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有关许可证,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场合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对管理、公安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时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紧急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有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有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时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紧急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有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婴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合抽烟、饮酒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合管理者未准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时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紧急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有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违反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履行查看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备有关违法犯罪记录职员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导致紧急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有关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信息处置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或者互联网商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规定的,由公安、网信、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责任职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紧急的,并可以责令中止有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员工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导致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百三十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意思: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是指学校、婴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推广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互联网等方法推行欺压、侮辱,导致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一条对中国境内未满十八周岁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本法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法自2021年6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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