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舍弃我们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关于免除的性质有不一样的学说,一种学说觉得,免除是契约。理由是:
1、债的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特定的法律关系,不可以仅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成立。
2、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是一种恩惠,而恩惠不可以滥施于人。
3、债权人免除债务可能有其他动机和目的,为预防债权人滥用免除权损害债务人利益,免除应经债务人赞同。
另一种学说觉得,免除是债权人抛弃债权的单方行为。理由是:
1、免除使债务人享受利益,因此没必要征得赞同。
2、假如免除必须要债务人赞同,债务人不认可的,等于限制了债权对权利的处分。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从这条规定看,国内民法典规定的免除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但民法典也并不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免除协议,免除债务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