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债务纠纷案一审代理词
审判长:
山西鑫华律师事务所同意临汾外贸局的委托,指派大家作为外贸局的代理人参与安艳军等人诉外贸局连带责任一案的审理。通过庭前的调查和今天的庭审,现发表如下代理建议:
原告等人集体诉讼的程序违法,应依法予以驳回。
通过庭审和质证,大家发现原告提供的所谓证据根本不可以对其的起诉看法予以支持,却明显的反映了一个问题,即原告方等人是分别单独与临汾外贸药材经销公司有经济往来,并形成了原告方所谓的“债务”。原告方的诉是是《民法通则》中的“同一类型的诉”。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一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类型,人民法院觉得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赞同的,为一同诉讼。”原告方5人应分别起诉,由人民法院决定是不是合并审理,而不可以是原告方5人作为一同原告对被告外贸局提起诉讼。
所以原告的起诉是紧急违反国内《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人民法院查明状况,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山西鑫华律师事务所刘保庆刘志刚律师
一九九九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