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提供公司与某铁路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提供公司向铁路公司提供4000吨煤。铁路公司依约汇给公司40万元预付款后,二家公司又签订了联合经营煤炭的协议,约定双方以提供企业的煤场及设施为经营场合,用铁路企业的预付款一同经营煤炭业务。
在经营过程中,提供公司强行销售一同经营的煤炭,所收价款不入约定的账户,并且一直没全额提供煤炭。为此,铁路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联营合同,返还预付货款,赔偿损失。
诉讼中,铁路公司以提供公司在成立时股东不真实出资为由,申请追加股东纪某、刘某为被告,请求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经审理查明,提供公司在成立时,纪某、刘某没实质出资,提供公司没自有资产。
分歧建议
本案合议庭对能否直接判决股东纪某、刘某对提供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产生三种建议:
第一种建议觉得,本案不可以直接判决纪某、刘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是人格化的组织,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虽然股东不真实出资侵害了企业的利益,但与企业的债权人没直接法律关系,且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没法律依据。
第二种建议觉得,纪某、刘某应付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但须债权人先起诉公司,假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再由纪某、刘某在不真实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出资不实的,应当补交出资,其他股东应当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不真实验资报告资金证明怎么样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公告》规定,出资人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但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不实、不真实的验资报告或者验资证明,有关当事人用该报告或者证明,与企业进行经济往来而遭到损失的,应当由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该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出资人在出资不实或者不真实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可见,债权人没经过对企业的诉讼和实行就直接起诉股东,需要股东承担责任没法律依据。
第三种建议觉得,本案可以直接判决纪某、刘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提供公司没自有资产,应当认定其不拥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股东承担。
剖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建议。
纪某、刘某是借助企业的独立人格及有限责任原则,恶意不真实出资,逃避债务,应当担责。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开办的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质没投入自有资金,或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与不拥有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拥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本案虽是个人出资,也可参照此规定实行。提供公司没自有资产,所以其民事责任应由不真实出资的股东承担。从程序上说,债权人完全可以直接起诉不真实出资的股东。
最后,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支持了铁路企业的诉讼请求,并依据第三种建议判决股东纪某、刘某对提供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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