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办案步骤是什么样的
1、同意案件:面对控告、自首、报案、扭送、其他,应同意案件。
2、审察:可以选择移送有关机关、立案或不予立案。
3、立案:选择侦查或送往检察机关。
4、侦查
5、破案
6、采取强制手段
7、继续侦查健全证据
8、侦查终结:销案或移送审察起诉。
9、移送审察起诉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主要程序
(一)职权
《刑事诉讼法》(下同)第3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实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同意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类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需要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管辖
第19条第1款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 强制手段 1、传唤、拘传 2、刑事拘留 3、逮捕 4、取保候审 5、监视居住 6、期限
(四)侦查
1、立案
2、侦查
(1)一般规定
第115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采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勘验、检查。
第116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采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2)讯问犯罪嫌疑人
(3)搜查
(4)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5)技术侦查手段
(6)通缉
(7)侦查终结
(8)移送起诉
(五)撤销案件
(六)实行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