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债务之所以被法律所设定,缘由在于它有存在的规范价值。
连带债务的的一项规范价值是减少买卖风险,促进买卖进步。因为某些买卖的高风险性使买卖者在买卖中承担巨大的风险。买卖者因惧怕风险而不敢涉足这种买卖,这就影响这种买卖的进行和进步,但社会需要这种买卖的进行和进步。连带债务的出现正好减少了某些高风险买卖的风险度,买卖者在设置连带债务这种债务人之间的保证后就能在低风险的状况下从事这种买卖。买卖也就随之进步起来,买卖的进步促进了社会产品经济的进步和活跃。
连带债务的另一项规范价值是最大限度地保证债权人的债权能得到充分、准时的达成。债权作为一种请求权、对人权,没排他性,也没追及权。债权没办法跨越“债务人履行”这一环节而得到达成。因为产品交换,财产流转过程中存在着时间和空间上的距离,假如债务人因客观缘由而丧失履行能力,或因主观缘由而不履行,债权就难免落空。然而,在权利本位的社会中,债权代表着社会进步的价值取向,法律对债权所面临的各种威胁不可以视而不见,而要竭尽其保护之功能,保证债权的达成。连带债务正好承担了保证债权达成的责任。连带债务的债务人之间的连带关系事实上就是连带债务人之间的相互保证与被保证关系,即连带债务人之间互为保证人。这就为债权人的债权加了一道保险,使债权人的债权达成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