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判决书罪是什么罪行
拒不履行判决书罪,事实上是指拒不实行判决、裁定罪。这一罪行是指,有能力实行而拒不实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紧急的行为。
1.该罪行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由于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其制作的判决和裁定具备法律强制力,需要得到尊重和实行。
2.任何对生效判决、裁定的抗拒实行,都是对法律和法制权威的侵犯,对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破坏。
因此,拒不实行判决、裁定罪的存在,就是为了维护这种生效判决、裁定的权威,维护法律和法制的权威。
2、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处罚?
1.对于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处罚,国内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实行而拒不实行,情节紧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这意味着,假如行为人明明有能力实行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却故意拒不实行,且情节紧急,那样就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3.如此的处罚规定,旨在强调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容任何形式的抗拒和破坏。
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
找法网提醒,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这是本罪的核心要件,也是区别其他犯罪的重点。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实行而拒不实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紧急的行为。这包含三个要点:
要有拒绝实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
实行义务人需要具备能力实行而拒不实行。
需要达到情节紧急,才能构成犯罪。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主如果指有义务实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判决、裁定负有帮助实行义务的某些个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实行。
假如确因不知判决、裁定已生效而未实行的,或者因某种不可以预见或没办法抗拒的实质困难而没办法实行的,则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