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其实是《刑法》上的追诉时效的问题。有如此的规定,要看具体案情是什么样的,需要具体的去剖析。
1、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假如二十年将来觉得需要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也就是说,虽然当时有罪,经过上述期限后,对犯罪分子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了。
譬如:2005年12月20日,有人丢失了一块手表,价值2万元,根据当时的法律,假如给推行偷窃的犯罪分子处以刑罚,其量刑幅度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此的话,到2015年12月21日之后再被发现,就不可以追究行窃者的刑事责任了。
2、追诉期限有延长的状况,但需要符合两个条件:
1、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这是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首要条件条件。
2、行为人推行了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
同时存在这两个条件的,追诉时效延长。其实就是不再计算追诉时效。
3、追诉时效有例外
被害人(被盗者)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是不计算追诉时效的状况。
4、追诉期限开始计算之日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况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