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娣是一个残疾人,经人介绍认识了郑-达。郑-达感觉刘*娣虽然是个残疾人,但身残志坚,性格温顺。刘*娣则感觉郑-达心地善良,没由于她是残疾人就嫌弃她。互有好感的两个人飞速堕入了爱河,恋爱一年后,两人携手步入了婚姻的殿堂。结结婚以后一段时间,两人感情还可以,并生有一子起名字郑*洋。刘*娣原是运动员,结结婚以后也没舍弃训练,曾多次在国内国际的残疾人运动会上获得奖牌。同时,郑-达的事业就逊色得多,作为单位的业务员,工作成绩不大。在刘*娣获得的荣誉面前,郑-达的心理渐渐发生扭曲,对刘*娣参加一些社会必要活动、残疾身体的治疗横加干预,甚至暴力的干预刘*娣参加比赛。加之双方性格、志趣各不相同,在处置一些家庭事务上互不协商,常因一些琐事吵架,导致夫妻感情渐渐破裂。在孩子两岁的时候,刘*娣和郑-达就分居了。分居后,双方起争执,在撕打中郑-达将刘*娣左眼打伤住院治疗,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刘*娣出院后,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多次调解无效,刘*娣坚持离婚、郑-达不认可离婚,婚生子小洋,现年14岁,表示愿随妈妈刘*娣生活。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现住二室一厅楼房为单位所有,财产包含金戒指1枚、金项链1条,各式轮椅3辆,自行车1辆,洗衣机、电冰箱、彩电、游戏机、录音机、录放机各1台,组合家具、角式沙发、3人沙发各1套,单人及双人床各1张,写字台1张,地毯2块,除此之外,刘*娣参加历次国际国内残疾人运动会获奖牌17块,获奖金59012元,奖金用于制作假肢一副22000元,治病、旅游等项成本38612.83元。
法院觉得:原告刘*娣、被告郑-达虽结婚多年,并生有一子,但在一同日常不可以互谅互让,分居达一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应准予离婚。婚生子郑*洋表示愿随妈妈刘*娣生活,应尊重子女的意愿。承租的楼房为某单位自管房子,应由产权单位根据《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进行调整。奖牌系刘*娣个人获得的荣誉象征,不应作为夫妻一同财产分割。已查实的奖金59012元,已用于刘*娣做假肢、治病、旅游等,现已无存款。郑-达所诉刘*娣有奖金29万元,查无实据,不予认定。最后法院判决如下:1、准予原告刘*娣与被告郑-达离婚。2、婚生子郑*洋由刘*娣抚养,郑-达每月承担抚养费60元。至郑*洋独立生活为止。3、一同财产:金戒指、金项链、轮椅、洗衣机、吸尘器等物品归刘*娣所有,自行车、组合家具、电冰箱、彩电、录音机等物品归郑-达所有。原、被告各人衣物归个人所有。4、奖牌17块归刘*娣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