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就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出具给其亲属的欠条所涉债务未做处置,离结婚以后又被双双告上法庭,需要清付欠款,法院该怎么样认定?日前,山东文登市人民法院就这起民事案件做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判决这对已散伙的夫妻一同承担所欠女方亲属债务人民币163000元。
曲某、张-女夫妇于1994年11月结婚。结婚以后购置房地产三处因装修房子及购买产品房,由张-女出具借条于1999年4月28日、30日、22日分别借其爸爸张某人民币20000元、73000元、40000元,共计借张某款133000元。20日,张-女出具借条借其姐夫杨某30000元。12日,曲某夫妇的婚姻因感情不和走到了尽头,经法院判决离婚。因为离婚时双方就所欠女方爸爸张某、姐夫杨某借款问题未作妥善处置,离结婚以后又相互推诿,今年5月份,张某、杨某在多次催讨借款无果的状况下提起诉讼,需要这对已散伙的夫妻支付所欠借款163000元。
在庭审中被告张*答辩称爸爸和姐夫所诉属实。被告曲某辩称,借款一事属实,但没那样多,只借了5、6万元,而且已经归还了,是曲某把卖房屋的266000元钱交给张*去还的。
文登市法院经审理觉得,被告曲某夫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装修、购置产品房向二原告借款163000元事实了解,证据充分。庭审中,虽然曲某只承认借原告张某5、六万元用于购房,其他借款均不知情,并对被告张-女在借条上代其签名有异议,但从二被告共有些房地产价值看,二被告的一同收入不足以购置这样多的房地产,而被告曲某既无证据证实购置房地产的款项来源,也没证据证明张-女所借二原告的款项并不是用于装修、购置夫妻一同财产,说明二原告所诉二被告借款数目及作用与功效状况属实。上述所借款项应当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至于被告曲某辩称将266000元卖房款出货给张-女归还借款,因无证据证实,法院不予认定。判决二被告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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