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泽六因在木工作业时受伤,向重庆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因第三人重庆綦江区富安建筑劳务公司称其与陈泽六没有劳动关系,綦江区人社局遂口头告知陈泽六就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并在陈泽六明确拒绝的状况下作出《工伤认定暂停公告书》,决定暂停工伤认定,待其提供有关证明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陈泽六收到该暂停公告书后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觉得,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备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认定的法定职责。当事人对是不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具备选择权,在当事人拒绝申请仲裁的状况下,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是不是是工伤的认定。綦江区人社局在陈泽六明确表示拒绝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状况下,径行暂停工伤认定程序,实质是怠于履行调查、核实劳动关系的法概念务,拖延履行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致使陈泽六的工伤认定程序没办法继续进行,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影响,故判决撤销涉案暂停决定,并责令被告重作。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