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债权人出售权利的,应当公告债务人。未经公告,该出售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出售权利的公告不能撤销,但经受叫人赞同的除外。
解释:本条是关于债权人出售权利应当公告债务人的规定。
债权人出售权利是法律赋予其的一项权利,债权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处分我们的权利。但,因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债权人的出售权利的行为会给债务人的履行导致肯定的影响。因此,在债权人的出售权利时给其增加相应的义务,更有益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利益。
依据本条的规定,债权人出售权利的,应当公告债务人。公告到达债务人时出售行为生效。未经公告,该出售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如此规定一方面尊重了债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其次也预防债权人滥用权利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债务人接到债权人权利出售的公告后,权利出售就生效,随之会引起合同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系列变化。原债权人被新的债权人替代或者新债权人的加好友使原债权人已不可以完全享有原债权。因此,债权人一旦发出出售权利的公告,就意味着合同的权利已归受叫人所有或者和受叫人推荐,债权人不能再对出售的权利进行处置,因此,原债权人无权撤销出售权利的公告。只有在受叫人赞同的状况下,债权人才能撤销其出售权利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