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债权人以我们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2、债权人代位权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14条规定,债权人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出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5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将来,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讲解第13条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讲解第13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5项的规定暂停代位权诉讼。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为初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3、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范围为限。
4、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更不是毫无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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