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东方律师网

东方律师网

东方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债权人出售权利应当公告债务人吗

www.dpnrrd.com 2025-03-23 债权债务

债权人出售权利应当公告债务人吗

债权人出售权利应当公告债务人。

债权人出售权利是法律赋予其的一项权利,债权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处分我们的权利。但,因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债权人的出售权利的行为会给债务人的履行导致肯定的影响。因此,在债权人的出售权利时给其增加相应的义务,更有益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利益。债权人出售权利的,应当公告债务人。公告到达债务人时出售行为生效。未经公告,该出售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如此规定一方面尊重了债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其次也预防债权人滥用权利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债务人接到债权人权利出售的公告后,权利出售就生效,随之会引起合同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系列变化。原债权人被新的债权人替代或者新债权人的加好友使原债权人已不可以完全享有原债权。因此,债权人一旦发出出售权利的公告,就意味着合同的权利已归受叫人所有或者和受叫人推荐,债权人不能再对出售的权利进行处置,因此,原债权人无权撤销出售权利的公告。只有在受叫人赞同的状况下,债权人才能撤销其出售权利的公告。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出售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依据债权性质不能出售;

根据当事人约定不能出售;

根据法律规定不能出售。

当事人约定非资金债权不能出售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资金债权不能出售的,不能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出售债权,未公告债务人的,该出售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出售的公告不能撤销,但经受叫人赞同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出售债权的,受叫人获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用于债权人自己的除外。

受叫人获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没有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遭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出售公告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叫人倡导。

第五百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叫人倡导抵销:

债务人接到债权出售公告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出售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债务人的债权与出售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第五百五十条因债权出售增加的履行成本,由让与人负担。

假如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忙,欢迎读者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华律网专业的律师团队会准时为你解答疑惑,叫你可以准时维护我们的权益。

Tags: 债权债务 债的主体 债权人

热点排行
热门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 北京 北海 长春 长沙 成都 大连 东莞 大理 福建 福州 广东 广西 贵州 贵阳 广州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合肥 杭州 吉林 江苏 江西 昆明律师 辽宁 兰州 宁夏 南京 南宁 青海 上海 山西 山东 四川 陕西 沈阳 苏州 深圳 天津 唐山 无锡 威海 武汉 厦门 西安 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