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可以使对第三人享有些到期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我们的债权,可以我们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这就是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二,债权人的代位权特征:
、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也就是次债务人倡导权利。譬如,B欠A1万元,C欠B1万元,A债权人,C是次债务人,A就能向C倡导权利。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要通过诉讼程序来行使,才能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达成。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债权人的债权具备不可以达成的危险的时候,才能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应以我们的名义而不可以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并且不可以随便处分债务人的权利,不然应付由此给债务人导致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债权人倡导。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实质是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一般抗辩事由,都可直接向债权人倡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