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有三种离婚救济规范:
1、离婚经济帮助规范;
2、离婚经济补偿(家务劳动补偿)规范;
3、离婚损害赔偿规范。
互联网上不少标题为“离婚别忘了要三笔钱”的文章、笔记中的“三笔钱”即分别对应着三种离婚救济规范下的补助、补偿和赔偿金。
1、离婚经济帮助规范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假如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合帮助。具体方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解决。
适用条件:
①一方生活困难;
②另一方有负担能力;
③生活困难出目前离婚当时。
容易见到“生活困难”情形有:
①一方缺少或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一方患病,没办法保持当地一般生活质量;
(在诉讼离婚时,法院在分割夫妻一同财产时或许会向生活困难一方倾斜照顾;与裁判另一方向生活困难的一方支付经济帮助金。)
②一方在离婚时处于无居所状况。
2、离婚经济补偿(家务劳动补偿)规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帮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方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实践中,法院支持的家务劳动补偿的金额并不高,非常可能没配偶一年甚至是半年的收入高。在做出牺牲自我事业进步,选择全职照料家庭此类决定时需尽可能慎重。
3、离婚损害赔偿规范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别人同居;
(三)推行家庭暴力;
(四)虐待、丢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情形(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是由,如一方婚外生子、多次出轨、长期赌博吸毒屡教不改等,虽然未构成重婚或与别人同居情形,但也会构成其他重大过错,更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