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中违反常识产权约定,法律责任怎么样界定?
第一,从违约责任角度看,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根据约定全方位履行我们的义务。在代理合同中,双方一般会明确约定常识产权用的范围和方法,假如加盟代理商未按约定用或超出约定范围用特许人的常识产权,则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弥补手段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从侵权责任角度看,依据《商标法》、《专利法》和《反不正当角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盟代理商未经授权擅自用特许人的常识产权,如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可能构成对特许人常识产权的侵犯,需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可能需要赔偿经济损失(包含实质损失和合理预期利益)及合理维权成本。
1. 《中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根据约定全方位履行我们的义务。”
2. 《中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商标侵权行为及其相应法律责任。
3. 《中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专利侵权行为的责任形式和赔偿标准。
4. 《中国反不正当角逐法》第九条:保护经营者的商业秘密不受侵犯,并对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合同纠纷中,怎么样认定合伙代理协议的有效性?
在合同纠纷中,认定合伙代理协议的有效性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主体资格:第一需要确认签订代理协议的双方是不是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加盟代理商和被加盟代理商(一般为特许经营权拥有者)是不是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在签订代理协议时的意思表示需要真实自愿,没有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等致使意思表示虚假的状况。
3. 内容合法性:协议内容不可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比如,代理业务不能涉及国家禁止或限制经营的范围,且应当明确约定代理方法、范围、期限、成本、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4. 形式合规: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可以使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鉴于代理合作涉及的权利义务复杂且长期,一般需要使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1. 《中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拥有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 《商业特许营运管理条例》第三条:“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它拥有些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用,被特许人根据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管理模式下拓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成本的经营活动。”
3. 《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使用书面形式的,应当使用书面形式。”
何种状况下,加盟代理商可豁免商业秘密保密责任?
加盟代理商在与品牌方签订代理合同时,总是需要承诺对商业秘密进行保密,这是基于《合同法》和《反不正当角逐法》中的有关规定。但并不是所有状况下加盟代理商都需要无条件承担保密责任,以下几种状况或许会豁免加盟代理商的商业秘密保密责任:
1. 公知信息:假如该商业秘密已经进入公共范围,即通过合法渠道为公众所常见了解或可随便获得,则加盟代理商对此类信息不需要再承担保密义务。
2. 合同约定解除情形: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双方可以就保密条约设定明确的解除条件,如合同期满、提前解约且根据约定履行了交接手续等状况下,加盟代理商的保密义务可能得以解除。
3. 法律规定的情形:依据《反不正当角逐法》第十条的规定,经营者获得、用或者披露商业秘密,若能证明是通过合法方法并支付相应付价获得的,或者自己独立研发得到的,那样可以免除其侵权责任。
4. 非因加盟代理商缘由泄露:若商业秘密的泄露非因加盟代理商过错导致,比如因为品牌方自己的疏忽或者其他第三方的行为致使的泄露,加盟代理商则可以免责。
1. 《中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根据约定全方位履行我们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买卖习惯履行公告、帮助、保密等义务。”
2. 《中国反不正当角逐法》第十条:“经营者不能使用下列方法侵犯商业秘密:(一)以偷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合法获得相同技术成就的,不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具体法律责任的认定还需结合实质案情和有关证据综合判断。
在代理合同实行过程中,各方需要严格遵守常识产权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任何违反常识产权约定的行为都将面临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作为加盟代理商,应当提升常识产权保护意识,规范自己行为,以防止产生非必须的法律纠纷。同时,特许人亦应积极维护自己的常识产权权益,通过合同条约细化和加大监督等方法有效预防常识产权被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