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强制责任保险系强制险的性质,机动车所有人应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概念务,有益于充分保护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辆就不应上路行驶,但未投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也并不是是致使交通事故发生的唯一势必缘由。
在一些地办法规中也有如此的规定,譬如江苏、北京等地,由机动车辆方根据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超越部分按责任比率进行赔偿。每一个汽车所有人都负有投保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义务,投保义务人未能履行投保义务的,都应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本律师觉得,机动车辆方系投保义务人,假如机动车辆方未履行投保投机动车辆强制责任保险的法概念务,机动车辆方无论是负同等责任还是部分责任,都应付第三者因交通事故所导致的各项损失在投机动车辆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赔偿的责任原则,超出部分按责任比率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