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内前《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的规定,职工因蓄意违章致使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其目的在于将职工自己缘由致使的伤亡与因工作缘由致使的伤亡区别开来。
假如伤亡完全是由于职工个人缘由引起的,那样不应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于一般违反操作规则或者工作中有疏忽则不应认定为蓄意违章。
依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采取“自残”取代“蓄意违章”。令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意图愈加明显,自残完全是因为自己缘由导致的伤残事故。只须是在工作中因为违章或疏忽致使伤亡的,都不可以认定为自残或者自杀。而应认定为工伤。
引使用方法条
淄博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