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不公平判案如何解决
面对法院的不公平判案,当事人有多种渠道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具体如下:
1.假如对一审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在上诉期内果断地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这是最直接且容易见到的应付方法,确保了我们的诉求可以在更高中一年级级的法院得到重新审理。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假如判决已经生效,但当事人依旧觉得判决不公,那样可以申请再审或需要检察院提起抗诉。
4.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在某些特定状况下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
5.而当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或者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亦或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时,当事人还可以参考《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2、法院一审和再审的期限规定
法律快车提醒,关于法院一审和再审的期限,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
1.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能超越三个月。
2.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与存在特定情形之一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
3.在民事诉讼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则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4.对于再审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5.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与存在特定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经过批准延长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