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十月,陈某在郑州某保险公司投保一份《多倍保障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A1款》保险,被保险人为儿子杨某,约定缴费20年,每年保费3340元,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期限为终身。
2022年4月,杨某因发热、呕吐、抽搐到某医院住院,被诊断为多脏器功能衰竭、呼吸心跳骤停、瑞氏综合症。杨某的病情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种类,陈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不构成赔偿条件为由,拒绝履行保险义务。陈某诉至法院,需要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20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觉得,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根据约定出货保险费,保险人根据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陈某与郑州某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就本案而言,所涉及保险条约免责部分,是保险公司事先拟定具备固定格式和内容的条约,应当认定为格式条约。保险公司针对其格式条约中的免责事情负有向投保人进行说明的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对免责条约虽以黑体字标识,但其在同一份保险条约中,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部分,对免责条约部分都以黑体字标识,因其内容庞杂、字体较小、字号相近,且保单为电子保单,不足以引起他们注意。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充分履行了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和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保险公司辩称的免责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综合以上建议,被保险人杨某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身故保险受益人陈某需要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00000元,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赔偿条件,予以支持。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保持原判。
看法
伴随大家风险意识的增强,通过购买保险减少风险也成了大部分人的选择,随之而来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也逐步增多。本案中,保险公司虽对免责条约以黑体字标识,但未能举证证明其充分履行了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和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依据免责条约拒绝赔偿。在此提醒保险公司,保险单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保险人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并采取合理方法提请他们注意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约,不然该免除条约无效。并且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理应赔付的根据约定理赔。作为投保人,也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防止产生保险合同纠纷,降低非必须的经济损失。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保险法》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