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介绍
A公司系一家广告公司,为了发展广告制作业务,筹备拓展户外广告设计及制作。因此,A公司于1999年8月与B公司签定了一份公共交通车车站灯箱的合同书。合同约定:A公司委托B公司制作公共交通车车站灯箱500个,规格为1.4*1.9*0.3米;框架合计人民币712元/个,户外写真面中4.2mmPS板为人民币276元/个,写真画面人民币1,245元/个,税人民币213.4元/个,每一个灯箱价款为人民币2,446.4元;合同总额为人民币1,223,200;付款方法为灯箱分批安装后经A公司按批验收合格后分批付款,预留7%品质保障金于全部灯箱验收合格后结清。验收标准为参照样板,箱面色彩真实平整,一年内没有明显褪色,箱面写真为450dpi精度。随后,A公司又于同年十月向B公司重申公共交通车站灯箱画面制作标准:画面色彩真实平整,防水防紫外线,户外用一年内没有明显褪色;画面精度450dpi,同时明确可参照人行道广告灯箱的画面制作标准,确保广告成效。同年11月,B公司回函A公司:赞同使用A企业的需要,根据人行道广告灯箱画面的制作工艺标准,进行制作,以确保A公司对公共交通车站灯箱画面所明确的水平需要,调整后涉及合同的有关条约是不是变更,请在施工期间内建议,协商。同年12月,双方签定补充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公共交通车站灯箱应保证在一年保修器内想体安装需要结实无积、渗水,外表漆面平整不起壳,无锈迹、裂痕;A公司只对数目、外表水平负责并提出建议及签收。…
履行中,B公司分批以丝网印刷工艺制作了500个公共交通车站广告灯箱并安装在A公司指定地址,2000年2月,B公司出具验收单,需要A公司对此进行验收。至同年6月止,A公司先后按约支付价款人民币1,223,200元。嗣后,因车站广告灯箱常见存在缺陷,A公司将损毁状况告知B公司,需要损赔。B公司不予理睬,A公司只得自行进行了拆除。同年9月,A公司委托上海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对该批车站灯箱进行测试,经测试确认系争定作物灯箱的PS板厚度为2.7mm。双方对定作物的水平问题产生分歧,没办法协商。遂起诉法院。A公司需要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定的承揽合同,并需要B公司偿还已支付的全部合同价款,计1,223,200元。
2、案情剖析
本案系属加工承揽合同。第一该承揽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确觉得合法有效。A公司需要B公司返还所付全部价款,实为以B公司根本违约为理由行使合同解除权。鉴于该承揽合同已经履行完成,定作物已经A公司验收安装,其广告宣传效应已经基本达成,因此法院对于A公司需要解除合同,返还所付的全部价款不予支持。本案应当根据B公司违约进行处置。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表明,B公司出货的定作物系使用丝网印刷公里仪制作,且板材厚度均不符合合同需要,已构成合同违约。承揽人出货的工作成就不符合水平需要的,应当予以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