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平台是天津某公司运营的内容创作平台,平台以文章内广告的展示量计算最后收益,并为作者提供分润收益。
2018年2月,林某在某平台开通自媒体账号,并通过运营产生了收益281.9元。截至2019年6月,林某累计提现216.89元。但当林某第三提现时,网站却提示“余额大于等于100元,可申请提现”“收益出账期:每月11日10点前”“提现申请期:每月11日10点至15日24点”等规定。上述规定使林某账户中的65.01元余额一直未能提现。
林某觉得,天津某公司未在平台服务协议中明确提现条约,且现有提现规则有违公平原则,故将天津某公司诉至广州网络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余额大于等于100元才可申请提现”为无效条约。
法院经审理觉得,案涉条约“余额大于等于100元才可申请提现”是某平台预先拟定并面向海量平台用户统一公示、重复适用的条约,用户没办法进行各异性磋商,是格式条约。该条约是某平台为了便于管理而设置的规定,其在已设置了提现时间及频次标准后,又叠加限制了提现金额标准,且未向用户提供注销账号后的提现途径或其他替代性补偿方法,单方面怠于承担平台应尽的向用户支付收益的义务,不合理地限制了用户自由支配其个人财产的权利。
平台设置的上述提现条约,涉及借助自己网络平台优势地位滥用契约自由原则、不合理扩张自己权利,导致包含林某在内的部分影响力较小、收益增长不稳定的用户,没办法在可预期的、相对固定的期限内支取其自有财产,有违公平原则,故认定该条约无效。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